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员工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因为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理赔与垫付抢救成本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学会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成本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会学会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了解或学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依据国内《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具备保密的义务。
本条所称当事人包含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及其家属。
本条所称个人隐私包含: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提供的要紧个人信息、被保险人在出险及理赔时提供的要紧个人信息、受害人在同意治疗过程中及治疗后提供的个人信息等。